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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公司企业法人,虚开发票被抓,悔不当初!

刚刚,浙江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传来大消息!某公司虚开发票负责人被抓,主要负责人被判无期,前几天刚刚宣布。这案例看的真是为我们会计、老板们捏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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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x华与潘某1(已判刑)事先商量,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xx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某1,以下简称振x公司)和温岭市金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xx,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支付贴点取得天津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天津津xx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上述539份份发票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82819153.76元。被告人陈x华负责管理资金账户,以完成资金的虚转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华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丢了代开的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如何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答: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三种情形。不管有意无意,一旦发生上述行为,都必须接受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规避发票“虚开之险”,建议采取以下方法:

购货前核实对方情况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建议纳税人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应当警惕,可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交易时通过银行转账

建议纳税人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银行账户内,如果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与发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就应当警惕,暂缓付款,对购货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查。

收票时信息比对一致

建议纳税人仔细比对发票信息:

(一)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二)通过对方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凭证,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四)通过库存商品账、生产成本账和有关凭证,审查购进的货物是否是对方购进或生产的货物;

(五)审查发票流、资金流、物流这“三流”是否一致,并对开票人和收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发货方和收货方做对应判断。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问,应当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尤其是对大额购进货物,或者是长期供货的单位,更应当重点审查。

来源:财税解读、中国裁判文书网、小陈税务、河北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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