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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失去"三道杠"

上周,阿迪达斯的一个三道杠商标被欧盟普通法院(European General Court)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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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三道杠”等同于阿迪达斯及其品牌。欧盟普通法院的上述判决向各企业含大牌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在商标申请前制定策略计划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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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提要

阿迪达斯2014年注册了如下欧盟商标(在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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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商标申请时包含的商标描述为“本商标由三条平行、等距、同等宽度的竖条构成,将以任意方向使用在商品上”。

一家比利时制鞋公司发起无效挑战。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宣告在案商标的注册无效,理由是商标缺乏内在显著性而且未经证明已经在欧盟获得显著性因此一开始就不应在2014年获准注册。

阿迪达斯之后向法院起诉。阿迪达斯声称在案商标是一个纹样商标(pattern mark)而不是普通图形商标(figurative mark)并且经过使用已在欧盟获得显著性。

2019年6月19日,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此前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裁定。

对注册商标的不同解释

商标申请的内容是否准确反映申请人的保护需求至关重要。在申请已含内容及定义之外再提出别的保护请求是不可能的。

阿迪达斯在本案中辩解在案商标是一个纹样商标因此能以各种尺寸、比例进行延伸性使用。

但是欧盟普通法院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复审委员会的认定,认为商标的保护范围只限于商标所注册的样式。

欧盟普通法院强调阿迪达斯在申请时已标明该商标为图形商标,并未说明是一个纹样商标。

因此,在案商标仅能就注册时所呈现的尺寸、比例获得保护。

使用商标与注册样式不同

在案商标的核准保护范围看来比阿迪达斯原本预期的要窄,这就直接影响了法院对阿迪达斯提交的使用证据的效力的判断。

某些情况下,使用的商标与注册样式略有差异,只要差异不影响到商标的显著特征,使用证据仍然可以被采信视为有效证据。

阿迪达斯在本案中声称其商标已在欧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并提交了使用证据,但大部分证据里显示的是与注册商标不同的三道杠图形。

阿迪达斯同时声称其实际使用的商标并未改变在案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因此这些使用证据应当被采信视为有效证据。

但是欧盟普通法院与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复审委员会并不认可与注册样式有区别的商标的使用证据的效力,并强调以下几点:

1. 商标本身非常简单时,使用样式仅有细微差异也可能导致对注册样式的特征的显著改变;

2. 使用样式采用了相反的颜色搭配组合,这必然改变了注册样式的显著特征;

3. 有些证据显示实际使用的标志是两道杠而不是三道杠;

4. 实际使用的斜条纹组合改变了商标注册样式的显著特征。

商标在欧盟是否已获得显著性

阿迪达斯声称在案商标已通过使用在欧盟获得显著性因此应当维持注册。

阿迪达斯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因显示的实际使用商标与注册样式不同而被认定无效,其余有效的证据只剩下从五个欧盟成员国获得的市场调查报告。

虽然可以依照在几个成员国的证据从而推测出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使用情况,但在本案中,五个欧盟成员国的市场调查结果最终被认定不足以证明商标在欧盟已获显著性。

本案对商标权人的提示

输了本案对阿迪达斯而言倒不是全盘皆输。阿迪达斯还有一些包含多种样式的三道杠注册商标。但本案是一个例子,体现了商标申请之前制定策略计划的重要性。

阿迪达斯原本希望得到的保护范围比实际获得的要大,但商标申请时的一些描述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注册商标的解释。

本案判决还凸显了商标程序及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理解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确保使用方式符合保护范围,保持使用的良好记录及证据,对于日后维护注册权利或者在类似于本案的撤销案件中维持注册,都十分重要。

本案判决也同时突显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将变得更加困难。

上述这些问题都十分复杂。商标权人需认真考虑从一开始就委托一个商标代理律师来办理业务,以确保在打算提交的申请以及注册权利的后续维护、维权及抗辩方面均获得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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